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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蓮縣鳳林國民小學自然科實驗器材室管理辦法

一、 主旨:為有效管理自然科實驗器材,利於教師配合教學使用,充分發揮實驗器材功效,訂定本辦法。

 二、 內容:

1. 本自然實驗器材室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保管鑰匙。

2. 實驗室器材應列『自然實驗器材詳表』並公佈,以利教師了解可以使用之教學資源,期能充分發揮實驗室器材之功效。此詳表應每學年由管理者清查修正。

3. 教師借用本實驗室器材,須親自向管理者借用鑰匙,自行拿取器材並確實於『借用記錄簿』上登記,借用後鑰匙要立刻歸還。

4. 借用器材應愛惜使用,非消耗性器材如有損壞,應負責賠償。

5. 器材使用完畢應清理乾淨儘速歸還。由借用教師自行放置原位,並於『借用記錄簿』上註記歸還日期(或交由管理者歸位),不可將器材任意堆置。

6. 每學期各班重新配發之自然實驗教具,各任課老師如有意願收歸本室保存者,交由本室管理者處理。

7. 本室禁止學生在沒有教師陪同下擅自進入,並嚴禁在本器材室內嬉戲。

8. 本實驗室器材僅供校內教師教學、研究使用,如有校外人士借用,須向教務處申請核准方可。

9.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學校相關規定處理。

  10.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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